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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家鑫汇通建材商店、乌兰浩特市金荣农具杂货摊两家废品收购部未采取防范措施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案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8-24  点击:

【政策导向-优化营商环境(低限处罚或免于处罚)类】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家鑫汇通建材商店、乌兰浩特市金荣农具杂货摊两家废品收购部未采取防范措施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0日,兴安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乌兰浩特市应急管理局提供的线索,对乌兰浩特市恒昊石油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加油站零散销售张贴有食用植物调和油等标识的废空油桶。经询问了解,废空油桶主要来源于乌兰浩特市蒙东物流园区内乌兰浩特市家鑫汇通建材商店、乌兰浩特市金荣农具杂货摊两家废品收购部。兴安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随即与生态环境局土壤生态环境与固体废物(含化学品)一同对2家废品收购部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2家收购部分别在各自摊位北侧

硬化地面上露天堆放贮存废油桶(材质为塑料和铁皮),2家共计堆放贮存废油桶2600余个,其中约1000桶内壁含有物质残留,其余1600个桶内壁比较干净。废油桶侧面均张贴食用植物调和油、核桃油、非转基因大豆油等标签,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2家收购部应当依法公开固废废物污染防治信息。

经2家收购部现场负责人介绍,2020年初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购买废油桶,卖方发货时废油桶被分为清洗和未清洗2种,且运来时自带标签,由于物流配送由卖方负责,现已无法联系卖方和物流公司确认废油桶具体来源。销售期间,将根据废桶的清洗和未清洗情况,以不同价格向周边农牧民和加油站等用户批发销售,自行并未采取清洗活动。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知识,2家负责人均表示不知道废油桶属于一般固体废物,所有没有公开固废废物污染防治信息。

执法人员对乌兰浩特市蒙东物流园区负责人以及周边商户证实2家商户清洗废油桶情况,均表示没有清洗。同时,对现场及摊位周边展开排查,未发现清洗废桶的设施和排放废水的痕迹。

【查处情况】

经兴安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集体讨论决定,鉴于2家废品收购部立即采取措施,将露天贮存的废油桶转存至封闭库房内,并依法主动公开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同时,2家均为小微企业,且初次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实际环境污染后果,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并及时改正,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在《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公布实施的背景下,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原则、合理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当事人从事废品收购行业属小微经济企业,其违法过错程度与处罚幅度明显不适应,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及环境危害,通过执法人员普法当事人接受教育,自觉守法,从而预防或减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典型案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