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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尔沁镇政府南侧邱贺男储沙场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7-05  点击:

  【案件名称】

  科尔沁镇政府南侧邱贺男储沙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案件简介】

  企业基本情况:该储沙场为邱贺男个人临时储沙堆放场,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镇政府南侧,未办理营业执照,储沙场负责人为:邱贺男。该储沙场于2020年4月建成并投入使用,占地面积约1000平方米,总投资约30万元,主营混砂储存。

  现场检查情况:2020年4月17日,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科尔沁右翼前旗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邱贺男储沙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储沙场违反了两项环境违法行为。

  1、该储沙场场区堆放混沙约400平方米,未进行绿网苫盖,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

  2、该储沙场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查处情况】

  一、针对该储沙场的存在的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经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科尔沁右翼前旗分局党组、相关股室负责人及执法大队负责人集体讨论,该储沙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第二款“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根据该条规定,并结合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的通知(环发〔2009〕24号)、《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系统<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试行)2017年11月8日》中对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罚意见:1、责令改正,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场区内堆放的混沙进行苫盖或设置高于堆放物的严密围挡;2、处罚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将处罚意见上报该分局党组,局党组研究决定后,向科尔沁镇政府南侧邱贺男储沙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针对该储沙场的存在的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该分局党组、相关股室负责人及执法大队负责人集体讨论,该储沙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根据该条规定,并结合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的通知(环发〔2009〕24号)、《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主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中对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罚意见:1、责令改正,立即停止建设,并恢复原状;2、处罚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元)将处罚意见上报该分局党组,局党组研究决定后,向科尔沁镇政府南侧邱贺男储沙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年04月30日,该分局执法人员对科尔沁镇政府南侧邱贺男储沙场落实责令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现场检查时该储沙场对场区内堆放的混沙已全部进行绿网苫盖,经过销售已经将场区内堆放的混沙全部销售完毕。使用铲车对堆放混沙区域进行恢复。2020年04月18日,已缴纳肆万玖仟元(¥:49000.00元)罚款。

  【案件启示】

  1、老百姓守法意识不强,下一步将加大对老百姓环保

  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老百姓学法守法意识。

  2、对该类环境违法行为加大监管力度,通过查纠改的方式服务好企业及老百姓。

  【案件点评】

  本案中,邱贺男在科尔沁镇政府南侧空地堆放混沙,想利用地理优势紧邻公路等特点,将混沙进行贮存堆放,四周没有明显遮挡物,且四周紧邻居民区,遇大风天气,极易造成扬尘污染,影响周边居民,应加大监管巡查力度,发现一起及时整改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