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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兴安盟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要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6-10  点击: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 “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胜之年,各旗县要坚定不移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积极适应环境执法机构改革和生态环境执法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坚持依法行政,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环境保护监管执法体制,坚决纠正环境违法排污乱象,不断提升执法队伍战斗力,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一、坚持党建引领,切实打造生态保护执法铁军

  (一)坚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牢固树立“抓好党建是本职,不抓党建是失职,抓不好党建是渎职”的管党治党意识,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切实把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抓在手上、扛在肩上、落到实处,推动党建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建设一支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生态环境保护铁军。

  (二)全面深化党风廉政建设。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落实党的好干部标准,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着力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顽瘴痼疾。

  二、紧盯重点环节,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三)开展蓝天保卫战强化监督定点帮扶。根据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抽调执法人员参加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和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

  (四)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回头看”。组织开展“回头看”,认真查找薄弱环节,核实是否存在遗漏、新产生、整治未到位或者死灰复燃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五)开展危废、固废专项排查整治。一是查处危废、固废环境违法行为;二是开展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专项执法检查。

  (六)开展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达标排放专项检查。加强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监督检查,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七)开展ODS专项执法检查。认真梳理辖区消耗臭氧层物质相关企业,把消耗臭氧层物质执法检查纳入常态化生态环境执法工作。

  (八)加强排污许可证执法监管。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实施、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等工作相结合,实现排污许可证“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严厉打击无证排污等违法行为。

  三、强化行政执法,不断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效能

  (九)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在生态环境系统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环办执法〔2019〕42号)有关要求,及时公开有关信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障群众合法环境权益。

  (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强与同级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沟通和协调,不断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行为。

  (十一)依法查处严重污染环境的典型案件。加强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等手段的综合运用,查处严重污染环境的案件,特别是对典型环境违法犯罪案件,要联合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处罚等手段严肃查处。

  (十二)探索建立“一地一策”执法方式。组织旗县市对辖区内的工业园区、重点行业和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准确分析影响生态环境质量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分流域区域、分行业企业、分污染源对症下药,以旗县区为单元制定“一地一策”的执法方案,切实做到精准执法,有效提高执法效能。

  (十三)持续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活动。按照生态环境部的部署,继续开展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苦练生态环境执法的基本功,补齐执法人员在理论和技能等方面的弱项,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十四)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相关要求,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基本手段和普遍方式,切实加强企业建设期、验收期和运营期的全过程监管,推动企业落实环境影响评价等环境管理要求,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等监管方式进一步融合。

  (十五)强化企业守法服务。加强企业执法与守法政策的宣传解读,帮助企业防范环境法律风险,提升环境治理能力。

  (十六)认真梳理划转部门执法职责。准确掌握国土、农牧、水利、林业部门划转的执法职责,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执法工作,防止出现因业务不熟悉导致的不作为、乱作为。

  四、完善制度措施,扎实做好环保举报和环境应急管理工作

  (十七)加强群众环保举报办理工作。一是畅通“12369”热线电话、微信、网络举报等环境投诉渠道,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制,确保群众反映的环境问题“有报必接,违法必查,及时反馈”,妥善解决群众关心、关注的各类热点、难点问题。二是做好环境网络舆情管控工作。

  (十八)妥善应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一是加强应急值守;二是加强信息报送;三是强化信息公开;四是科学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十九)大力推进环境应急能力建设。 一是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应急专家库建设;二是加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共建共享;三是加强环境应急处置技术库建设;四是进一步加强环境应急培训。

  (二十)严格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管控。一是推进化工园区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二是修订政府环境应急预案,加强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四是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保障。

  (二十一)制定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认真履行环境安全防范职责,做好疫情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五、开展专项行动,加强重点领域、区域监管

  (二十二)开展“一湖两海”环境执法检查。定期对“一湖两海”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促使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发现偷排偷放、恶意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二十三)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由各旗县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此项工作的科室或单位负责)。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要求,依法打击和惩治生态环境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

  (二十四)配合开展其他专项工作。一是配合做好煤炭资源领域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二是配合做好铁和有色金属矿山违规违法问题排查工作。

  六、提高能力素质,树立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新形象

  (二十五)推进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改革后续工作。盟执法支队完成旗县市机构组建,统筹全盟环境监督执法。各旗县市执法大队结合当地编办“五定”方案的相关内容推进队伍组建工作。

  (二十六)创新培训方式提高执法人员培训质量。结合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环境执法培训,要根据旗县市产业结构、布局和污染特征安排相应的培训学习;在学习形式上充分利用网络新媒体平台,组织形式多样的专题学习,提高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在人员范围上,扩大培训覆盖面,做到应训尽训。

  (二十七)推进执法硬件装备建设。依据生态环境部即将印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指导标准》,结合兴安盟实际情况,推进执法硬件装备建设。

  (二十八)健全执法人员保障机制。按照生态环境部激励、支持和关怀一线执法人员的要求,切实做好关心和爱护执法人员工作。